由网友 诚心走天下2 提供的答案:
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偷情的情人,也叫小三。北方有拉边套之说,南方有克尾牛之称,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意思。他<她>们经常有偷偷的肉体关系,两人玩公园,看电影,跳舞,酒店开房,还有一起开公司的。
其实真正相爱的情人是很甜蜜的,很融洽的。在各方面都会互相照应的,相互督促生活,相互提醒各人的家庭状况。在一起的时候就会觉得亲热,温馨,自由,浪漫,感觉无比恩爱,无比开心快乐,幸福,胜过真正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快感。
我们国家好像还没有,对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只是提倡道德,洁身自好,不要因男女关系产生任何重大奸情案件,造成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只要双方愿意发生性关系,不强暴,不以财色嫖娼,就没有实行严格的措施。
这样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本人认为也不好定有关法律规定。他<她>们只是暗中偷着发生性关系,也很难抓到。大部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都是别人从捕风捉影来确定的。如果有这个法律规定的话,那么每天报案的就不知多少人了,要去调查落实这些事情,恐怕不知要浪费多少人力和物力了。
世界各地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都大有人在,我们中国来说,在生活中要真正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也绝对极少。恐怕一百个人难得三五个真正的清白。如果用法律规定,或是办刑的话,那么有关部门会每天都处理不完,牢房都不知道还要增加多少。
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确实不是好事,造成很多社会问题:如双方家庭不和,离婚的多,甚至打架,行凶的也有。所以,每个男女都要做到,不要只顾眼前贪图财色的欲望,损坏自己的长远利益,要做到洁身自好的清白人,守身如玉高尚品质。
由网友 半生不俗 提供的答案:
我的一个亲戚,有老婆孩子,在他四十来岁时,认识了一个离异的单身女人,就在外面租了房子,开始了长达几十年的同居生活。
这就叫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且如果他的合法妻子站出来主张的话,他还有重婚罪的重大嫌疑。可惜那妻子是个怂货,只会窝里横。
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既违背道德,也违反了法律。法律有明确界定重婚罪。
还有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道德,但不犯法。
比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出轨偷情,或偶尔为之,或长期坚持。
还有关系固定的恋人,一方或者双方,或偶尔,或长期。
这种就多了去了,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像这种吧,虽然不涉及到法律层面,但你仔细一想,从感情的角度看,它又似乎比非法同居更恶劣,因为它大多就没什么感情可言,就是图个新鲜刺激,甚至连姓甚名谁都不知道。
可是从后果的严重性看呢,它又确实只违背了道德,不犯法,没有非法同居严重。最近不是有专家说"不能把出轨作为离婚的理由"?
至于说卖淫嫖娼,这个就不能叫男女关系了吧?这个是买卖关系。它是否违背道德是否违反法律,还真不好一概而论,就像赌博。
在我们的框架下,它肯定是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也自然就违反了道德,因为法律是最低等的道德水准。
但在某些国家,比如说荷兰,这玩意它本身就是合法的,那该咋说呢?
还有像香港的所谓"楼凤",一个女人在自己的家里从事性交易,那就是不违法的。但如果是两个女人及以上,那就是违法的。或者不是在自己家里,也是违法的。
除以上情况之外,还有些特殊的,比如说精神出轨,这个算不算不正当男女关系?
两个非单身男女,确实没有发生关系,甚至连手都没摸过,但是二人确实是相爱的,是柏拉图式的恋人,那这种怎么算?算不算不正当男女关系?
好像不会算,因为它没有实质性关系,尽管哪怕它的后果很严重。
还有一种,因为其他缘故被迫嫁给了或者娶了一个自己完全不爱的人,然后呢遇到了自己真爱的人,发生了点故事或者事故,这个又怎么算呢?
这个肯定算。因为它有实质性关系,不管后果严重不严重。
没人管你的婚姻有没有感情基础,他们只管你有没有婚姻。
但是也有人认为,没有感情的婚姻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不道德的,算不算不正当的呢?
综上所述,不正当男女关系大致分为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既违背道德又违法的,比如我那亲戚。
第二,只违背道德但不违法的,比如随处可见的。
第三,合乎法律,不知道是否违背道德的,比如荷兰。
第四,精神出轨,柏拉图式恋人。
第五,从一开始没有感情的婚姻。(一开始有后来没有的不算哈)
由网友 沙漠里的胡杨树 提供的答案:
娃她爸有一个老乡,80年代的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分回他们镇政府工作,是事业编制那种。
因为有铁饭碗的工作保障,加上他们又是少数民族地方,很快他就找到一个当地最漂亮的女孩结婚了,他自己的条件可以用矮穷矬来形容。因为地方落后,人们的思想意识也跟不上,而男人又占着又工作到处沾花惹草。结婚没多久,他又和另一位他心里的白月光搞在一起,他老婆浑然不知。
等第二年他老婆生下孩子后,男人的丑陋面目才暴露。因为他老婆头天生下一个男孩,外面的白月光第二天生下了一个女孩。
对方的家属带着女婴找他讨要说法,他就开始各种耍无赖,诋毁同他苟且一年多的女孩。最后对方威胁他,不娶女方就要往上面闹,让他公职不保。
他有点害怕了,为了保住工作,最后只好花了一万多元钱摆平这件事。孩子他带回老家养着,女方拿钱走人。因为那个年代,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当地大部分人文化程度低,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
对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法律是有规定的。
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认定方式是看双方是否存在着法律所规定的合规法律的规定关系,对于这种关系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甚至是有可能会触犯到刑法当中所规定的重婚罪名。
像娃她爸这个老乡,他与婚姻以外的其她女人过着夫妻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的关系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又生下了一个孩子,他的行为就属于重婚。
由网友 知足长乐7f2S 提供的答案:
男女两个人各有家庭,但十分要好,产生感情,在婚外有性关系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损害公序良俗,只是受到道德的谴责,如果两个人在外面,以夫妻名义长期居住在一起的,只要有人举报,是要以重婚罪,承担刑事责任的。
由网友 坐看云起于此时 提供的答案:
1、所谓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应该合法、合规、合乎情理之外而发生了肢体接触、语言亲密、感情转移和以纯粹互相愉悦为目的的男女暧昧关系;包括和不限于以下几种状况的:一是合法的夫妻之外的,二是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外的,三是抱着恋爱结婚目的接触之外的,四是正常的工作、生活之外过于频繁的私下交往;
2、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古时候叫做有规矩而无法律,现时侯叫做有法律而无规矩;为什么这么说呢?古时候,没有那一条皇家的清规戒律是制止男女不正常关系的,但在民间,在乡规民约,在人们的世俗观念中,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绝对是不齿于人类的;民间的老规矩,有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包括通奸、私奔、乱伦等等吧,按照祖宗立下的规矩,都是要用私刑的,要么沉猪笼、要么骑木驴、要么宫刑(宫刑就是割了生殖器)的都有的;
3、说古代对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法律惩罚,其实也有些言过其实;历朝历代,没有那一朝那一代没有对通奸不治罪的,先秦时期的《尚书》明确规定:"男女以不义交者,其刑宫。";秦朝时"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通奸是要处以极刑的,人人得而诛之,"杀之无罪"的,发现通奸者,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是合法的;
4、到了汉代、唐宋期间,对通奸罪相对宽容了一些,汉文帝废了死刑,却依旧坚持处以"宫刑";《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凡通奸男女,一经发现,服刑一年半,有夫之妇判刑两年;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
5、元、明、清时期,元律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原配丈夫捉奸时甚至可以杀死奸夫淫妇,而被抓去送官的通奸者"诸和奸者杖八十七",而且女人需"去衣受刑",以示屈辱;《大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明朝强调的是,捉奸得有证据,必须"捉奸捉双",否则不能施刑;清朝沿袭了元明时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6、但是古代的法律是对民不对官的,有权有势的人三妻四妾都是合法的,诸侯贵族间的通奸丑闻也是层出不穷的,甚至乱伦之事都常有的,最著名的包括齐襄公与文姜亲兄妹乱伦、卫宣公筑台纳媳、李隆基与儿媳妇之恋、武则天嫁了两代帝王,身边男人无数,凡此种种、举不胜举了;法制理念缺乏,即使有法,也是刑不上大夫的;通奸罪处宫刑的只适用于平民、奴隶;但在民间,通奸出轨,历朝历代的处罚都很严厉的,古代人宁愿上青楼喝花酒,亦是光明正大的;而今天,通奸出轨无罪了,只受道德谴责了,所以婚外恋、离婚潮、养小蜜、一夜情都成了时髦的事情了!
由网友 沐岚爸爸 提供的答案:
"如果不正当男女关系是一种罪的话,那么中国的监狱,可能就人满为患了,并且由于正当与不正当之间界限不明晰,而可能导致一部分冤假错案的产生。"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男女关系才算是"不正当"的呢?
主要还是要看这种关系中,是否有性行为的发生。
是的,没错,性行为(含性侵)的存在,是定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前提和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在正常的生活交往中,只是一般接触(比如同事交往、同学交往),而没有发生过性行为的话,我们一般不会将其定义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将其当作"正当"的男女关系。
但却不可以说,有过性生活的男女关系就一定不正当,比如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以及男女恋爱期间的亲热行为……你就很难对此定义
——就此,可能有朋友会说,如果恋爱期间有人"脚踩两条或几条船"呢?一般情况下,我们也不将其归类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因为很难判断这种行为的归宿就不是婚姻。如果非要定义的话,定义为"耍流氓",可能就比较合适。
行文至此,大家也就明白,大多数情况下,是否有婚姻存续,是我们判断"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基准之一,但不绝对。
接下来,我们对这种关系进行一下细致分析。
首先,从参与的人数上进行分类,"不正当男女关系",大约可以分为"一对一"、"一对多",以及"多对多"三种情形。
相对来讲,无论是影视小说,还是现实生活,"一对一"的情形比较常见,因为参与人数较少,相对比较容易保密,比如名著《水浒传》中宋江之妻阎婆惜出轨张文远、武大郎之妻潘金莲出轨西门庆、杨雄之妻潘巧云出轨感恩寺和尚裴如海、卢俊义之妻贾氏出轨李固……这些都是"一对一"的实例。
腾讯问卷曾经做了68119人的有效调查,发现60.2%的男人和38.1%的女人曾经出过轨,据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绥铭调查,40%的一夜情存在于熟人圈,双方不会因一夜而断绝往来,1/3的人激情过后仍有联系。到2015年,大约每3个丈夫和每7.5个妻子中,就有一个曾出轨。
"一对多"的情形相对来说就比较少见,因为这个里边的"一"(无论男女)之所以能够如此,无非是因为其手里掌握了某些资源(无论教育、行政、医疗、艺术……还是单纯就有钱),以致于会有"多人","主动或被动"地依附上来。比如《水浒传》中的高衙内!由于其父高俅身居"三公"之位的"太尉"之职,因此巴结高衙内的女性大有人在,正如他自己所说:"自见了多少好姑娘。"你就可以想见了
——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参与主体,不一定是一方主动一方被动,也有可能是双方主动。
"多对多"的情况就更为少见,与我们的社会伦理有极大冲突。由于不好举例,笔者就不多言了。
"一对多",以及"多对多"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本身就已经是十分之重了。如果再往下,再"严重"一些,就有可能会演变成"玩弄女性"("玩弄男性"还是属于特例,出现地极少,故不提及)。目前来看,形容一个人差劲,说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已经是十分之重;如果再说他"玩弄女性",那就说明舆论的忍无可忍了。
其次,从表现形式看,"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一而足,比如较为常见的夫妻婚后出轨。在夫妻存续期内,一方不够检点而与外面的异性发生关系,并长期保持这种特别关系。
此外,我们正常婚恋过程中的许多"异类",也有可能会被认为"不正当",比如未婚前的"老夫少妻恋"、"老妻少夫恋"。具体实例,大家自己去想吧。
第三,从延续时间上看,"不正当男女关系"都存在一定的延续期,时间上不可能太短,比如双方仅发生过一两次性关系就中断联系的情况,由于联系已断,我们也就不必称其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了。
不过,若说时间长,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却也有可能终身延续,比如汉初刘邦之妻吕雉,年轻时曾和宰相审食其"有染",这种关系直到几十年后吕后薨逝才彻底消亡。至于今人能延续多久,就看各自的造化了。
第四,从结局上看,大多数"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参与者,不会有好的结果。毕竟,这种行为本身就会对关系外的某一方造成伤害,比如那些因"外遇"而妻离子散的人们。
所以,人们在面临来自外界的诸多"色诱"时,还是谨慎为宜,不参与为上,亦如古人之言言:"色字头上一把刀!"
最后,从法律的角度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不违法——如若违法,则会另有称谓。虽不违法,但却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的,因此是不会被社会所接纳的。
说到底,之所以出现"不正当男女关系"这样的表达,实在是因为有些事情上不了台面,不方便对人讲而进行的一种委婉表述。
就此,大家心中有数就好,不必深思。
(网图、侵删)
由网友 飞讯云科 提供的答案:
不正当男女关系是指婚内出轨的行为。法律规定:婚内出轨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予以批评教育,但是如果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关系长时间同居的被认定重婚罪,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与军人家属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系破坏军婚罪。
由网友 136204496 提供的答案:
不正当男女关系是指婚内出轨,与他人保持两性关系。如果婚内同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举报,另一方触犯刑律,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不报政法部门不问,如果是偷偷摸摸维系性关系,不犯法,但破坏公序良俗,是不道德行为,予以遣责。提倡和谐社会,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由网友 钦哥非凡 提供的答案:
在法律(婚姻法)不允许的情况下发生男女关系叫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一个正常的男人和一个正常的女人在一起时间久肯定要生情且会发生关系的,人类是高级动物,动物的两性都是这样子,更何况是人类呢!应该说"本着男女双方自愿,双方在一起发生男女关系都属于正当的男女关系",反之,若不是本着双方自愿就是叫不正当男女关系。个人认为是这样子的,有不同意见的友友们可以在评论区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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