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网友 上进的小胖叔 提供的答案:
上游被定性为虚开,下游企业不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下游企业如果能够证明其购买的货物或者接受的服务是真实存在的,且有相应的交易记录和凭证,那么就不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下游企业无法证明其购买的货物或者接受的服务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没有相应的交易记录和凭证,那么就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下游企业来说,如果其购买的货物或者接受的服务被认定为虚开,那么就会面临税务处罚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由于虚开行为涉及到税收领域,可能还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总之,虚开行为对企业和个人都会带来不良后果,因此应该遵守税收法规,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由网友 观颐阁国学 提供的答案:
所有虚开增值税发票对下游来说,都是冤大头,税务局本来就是用税负监控的,下游企业购买上游进项票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它进项不够,但是肯定地说即使购买进项票,也没有达到税负预警,所以对下游企业来说,购票本身是没有偷税的动机,更何况购买进项票的钱通常超过税负的两倍。反之,对有些行业来说,不购买进项票,13%硬交对企业来说是死亡税。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税对现有经济关系设置不合理,应该允许企业在进项不够的情况下,直接按税负交税,即可以选择营业税方式交税。
由网友 NCR农人 提供的答案:
上游企业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是否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是不一定的。
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为虚开,对收票的下游企业来讲,对于发票取得来说有两种情况:该发票的取得是善意的;明知该发票是虚开故意取得。
1、该发票的取得是善意的,也就是购货时不知道该发票是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发票有问题的,不以偷税罪论处,但不予抵扣。已抵扣的依法追缴。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开出合法发票,且取得销售方所在地税务局对销售方已经或正在进行查处证明的,可以抵扣。
上述文件已经明确虚开发票的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补缴并且按照抵扣当期纳税申报期后按天计算滞纳金,后期可以追索上游企业。
1、明知是虚开的增值是专用发票而故意取得的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规定表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你企业取得的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情,那么就构成了偷税罪。如果问题严重、金额巨大,一般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简单回答!
由网友 智融聊管理 提供的答案:
上游被定性为虚开,下游企业是否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需要根据下游企业取得虚开发票的性质。
正常情况下,下游企业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不知情的状态下,但对企业的影响是存在的,企业全力配合税务机关稽查的同时,还要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已经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需要做纳税调整等重大影响。
一、企业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是否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发票。税法规定(国税发【2000】187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
销售方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而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以及不是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对购货方不认定为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
2、非法取得发票的行为,按偷税处理的情形。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也就是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也就是购货方从销售方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取的。
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按有关规定购货方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2)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且取得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依法对销售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出口退税。
实际上,购货方很难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另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是同样的道理。现实中,就有这样的案例。
2、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三、如何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做好上游供应商的管理,企业应与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供应商合作,并发生业务往来,以及多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合作。在供应商的选择上,重点考察企业的资信状况和诚信记录,选择好的供应商是避免收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键环节。
2、"三流合一"或"四流合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财务人员收到增值税发票,应与合同信息进行核对,是否"四流合一",付款时应采用对公结算账户,避免使用现金结算。
3、企业收到增值税发票一定要查验真伪,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票面是否符合规定,明确发票用途,审查与增值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等。
4、强化企业内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避免收到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之,购货方还是应该避免收到销售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对企业也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当然还会给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如果是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性质非常严重,税务机关会按照偷税对企业和当事人进行经济和刑事处罚。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0年12月24日
由网友 辉煌gg 提供的答案:
不一定!如果下游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且在税收上的处理相对宽松,没有很大的涉税风险。
由于增值税发票抵扣链条的特性,往往一户企业发生虚开发票行为后,税务机关会按图索骥,顺着发票链条往企业的上游和下游开展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情节作出完全不同的处理办法。对于受票方企业来说,虚开情节被如何定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关键点。
对于纳税人非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定性和处理政策
一般情况下,企业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基本上都属于非善意。
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销双方是否发生实际交易,均直接判定为非善意取得: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2、购货方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
3、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一旦受票方企业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或者退税的,就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在税务上的处理,除了补交已抵扣的税款之外,还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于最高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处理,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和处理政策
在日常的业务当中,的的确确有一部分企业并不知情,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货方虚开的。但是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也非常严格。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
购销双方确实存在真实的交易,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交易完全一致,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何处理呢?
如果被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那就不算偷税,只需要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加收滞纳金。同时,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可以通俗的说,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购货方没有责任。
如何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避免取得虚开发票,最大程度降低涉税风险,是企业的一道重要课题。有以下几个建议,供参考。
1、取得的发票一定要在财务上把好关。仔细核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税号、货物服务名称、金额、数量等与实际交易情况是否完全一致。
2、结合购销合同协议、入库单、运输单据等互相印证。财务人员取得发票后,不光要核对发票本身的内容,还要结合其他的资料进行交叉佐证,堵住虚开漏洞。
3、支付货款必须通过银行等电子转账的形式,且必须是汇入销售方的对公账户。通过转账形式汇款,可查可追溯,能印证资金流向,一旦不幸收到虚开的发票,也可自证清白。
4、对企业员工加强培训和内部控制。要建立一套流程严密的内控制度,强化员工防范虚开发票的意识,特别是破除侥幸意识。
由网友 金典财税 提供的答案:
上游被定性为虚开,下游企业不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举个真实的例子:
甲公司一直从乙企业购货,中间联系一直是通过业务员老张。
有一天,甲企业收到乙方货物,发票生产厂家为丙公司,甲方第一时间与老张联系,得到的答复是老张从乙企业跳槽到丙公司了,但产品质量是一定样,价格还比原来乙企业的优惠5%左右。
甲企业经过测验,认为质量的确没问题。既然价格还可以优惠5%,那当然就用丙公司的了。货款也随后支付给了丙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抵扣了。作为甲公司而言,本以为这一切都很正常。
谁知半年之后,税务机关找到甲公司,说从丙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原来是老张个人从丙公司买了货,然后直接发给甲公司的。两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货款后与老张之间结算,并将发票直接开发给我甲公司。
这个例子中,甲公司对老张的话信以为真,且实际支付了货款给丙方,不知道货物是老张转手而来的,这种就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丙方属于虚开,但甲方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企业故意而为外,多数为对供应商没有实际调查,轻信业务员的话造成的。因此,为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建议加强与供应商的联系,尽可能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在收到发票和货物时,与合同采购商品核对,就不会出现这种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由网友 财会小童 提供的答案: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当中,一般上游企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都会牵涉到下游企业。因为不管是为他人虚开还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都涉及到了购销双方。因此,当上游企业被认定为虚开的时候,对下游企业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下游企业不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 下游企业是否虚开
虽然上游企业被定性为虚开发票,但是下游企业不一定参与其中,也有可能是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比如本身交易是真实的,并且下游企业对于上游企业虚开的事项并不知情。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下游企业也参与实施了虚开的行为,那么下游企业就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然,如果下游企业主动参与其中,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那么就可能涉及偷逃税款,受到处罚。
2. 取得虚开发票对下游企业的影响
虽然下游企业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但是上游企业虚开发票,对下游企业仍然会产生影响。
在增值税上,要看是否还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仅仅存在真实的交易,但是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票据,虽然对下游企业不以偷税论罪,但是进项是不能予以抵扣的,对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会进行追缴。但是在实际中,上游企业属于虚开发票,下游企业是很难再重新获得合规的票据的。
在所得税上,是否能够进行税前扣除,各地有不同的判例。但归根到底,还是要遵循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果这些条件不能得到满足,那么可能所得税前也无法扣除。
3. 上游企业虚开,防范在先
由于上游企业出现虚开发票,对于本企业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企业要注意供应商的选择,发票的审核等程序来防范取得虚开的发票。
(1) 甄选供应商。对于一些长期的合作伙伴,要进行资质审查。要对供应商的经营范围、资质、生产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各项情况进行考察。如果临时要换供应商的,也必须对供应商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
(2) 对收到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不仅要鉴别发票的真伪,还要确保四流一致。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要予以识别。比如供应商经常更换单位名称的(多为商贸企业),对于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且处于物流半径以外的货物,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对于员工垫支的发票,需要仔细审核。
(3) 通过信息化的工具来采集信息,查验真伪,并且进行事后的分析与监督。
总的来说,上游企业被定性为虚开,下游企业不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仍然有可能对下游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企业需要通过供应商筛选、发票审核和信息化建设来做好风险防范。
由网友 问三师 提供的答案:
先说结论
上下游之间关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有三种情形。其中两种情况涉及,一种情况不涉及。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回到刑法关于这个罪的定义。
司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这里有个重要定义,即虚开。虚开如何去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规理解与情形分析
从上述界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本质是票流与物流包括劳务的方向不一致或者金额不一致。
接下来,我们区分情形进行分析:
情形1
上游A与下游B之间有生意往来,不含税金额为100万。但是,B让A把专用发票开给C,此时ABC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2
上游A与下游B之间有生意往来,不含税金额为100万。但是,A在B不知情不得利的前提下,A将专用发票开给C,此时AC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B不涉及。
情形3
上游A与下游B之间有生意往来,不含税金额为100万。AB之间协商,100万交易额开20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私下走账解决超额部分的结算问题。此时AB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希望上述解答对阅读者有帮助。若讨论请私信。
由网友 财税小青年 提供的答案:
不一定
想搞清这个问题,需要从源头上分析原因,然后再去应对,避免自己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什么是"虚开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以,虚开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虚抵进项税款等行为,也包括虚开普通发票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等行为。
那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呢?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有什么后果?
查遍了所有税法,基本上都是追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打击虚开的力度还是相当大的!
三、企业怎么去防范虚开风险?
1、"打铁还需自身硬",首先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别总想着走歪门邪道省点税!
2、"火眼金睛",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仔细核对相关内容,看是否有疑点;
3、"验明正身",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通过发票认证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辨认真伪。
四、取得虚开发票,什么情况下损失最小?
不存在其他情况,只有争取为"善意取得",才是损失最小的!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按照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五、怎样才能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首先说一下,"一哭二闹三上吊"是没有用的,但是你可以"可怜兮兮"地向税务机关证明下列事实:
1、我们公司和供货商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2、我们的交易货物、合同、发票、资金、运输是一致的;
3、我上网查过了,没发现取得发票的异常;
4、我也不想啊,谁知道上游这个杀千刀的开的发票不管用啊~~~呜呜~~~
回答完毕,希望能帮到您!
由网友 北辰漫谈 提供的答案:
上游虚开只能说明你收到的进项发票有问题,而你是否构成虚开就要看你自己企业是否参与了虚开的行为,以及你开出的销项发票是否存在虚开情形!!
上游虚开,收到的进项发票会被定为异常抵扣凭证,要求进项税额转出。
上游已经被定性为虚开,下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自然会接收到相关核查信息,并且系统会把下游收到的进项发票定为异常凭证,税局对企业进行核查后,再给予你做定性。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是必不可少的。
1、善意取得。如果企业可以说明情况,没有参与虚开的行为,对应开具的销项发票均为实际业务,不涉及虚开。税局认可是不知情收到的虚开发票,要求进项转出,补交税款。正常收到异常凭证下游企业可以申请异议申诉的。当然上游已经被定性虚开了,下游企业也没有申请复核的必要了。
2、涉嫌虚开。比如要求对方开具不符实际经营的发票就会涉嫌虚开。如果涉嫌参与虚开,税局会根据相关材料来判定,下一步移交稽查甚至移交经侦。
部分文章源于互联网收集,不代表默子网络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tml369.cn/325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