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捕获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判十年」当事人即将出狱,其父可能继续申诉,该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由网友 剑濯山河 提供的答案:

此事翻不了案。但立法层面制定的量刑条款有问题,过重。国家以人为本,人与鸟类相比谁轻谁重?又如:当今民者易犯罪的量刑条款偏重,官者易犯罪的量刑条款偏低,比如贪腐罪.渎职罪,即使给国家造成千亿万亿或者不可挽回的损失,又如何呢?何况二位学生拿走的鸟蛋仅造成二级保护范围之内的损失,而并非造成绝种。

由网友 未雨绸缪180973058 提供的答案: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2015年,两名大一生爬到树上掏小乌,被以危害珍稀动物罪判刑10.5年。当时就感觉到不可思议,如今,被判10年的罪人就要出狱了,看到报导仍然唏嘘不已。

人应该是第一被保护动物吧?!燕隼鸟毕竟还仅仅是二级保护动物,掏了16只,也不是吃了,而是卖给养鸟人,怎么能定如此重罪?养鸟是人们生活中一种风俗,请到鸟市上看一下,贩卖珍贵鸟的多了去了,家庭中鸟笼随处可见,这些鸟不去野外抓,请问出自哪里?电视上见过新疆人用猛禽大雕抓野狼,这些大雕不都是从小抓的训练出来的吗?如果都这样,将抓鸟人判了重刑,感觉到是小题大做。我们这里黄河上,有渔民将天鹅当做大雁抓起来煮煮吃了,当然要管!也只是罚款,沒收作案工具,拘留而已。保护鸟类是应该的,但是不能过当,不然就不能服众。像这种案件,罚款可以,按民事案件,行政处罚最好。

该案件已经过二审,并维持原判。且也经过了申诉,不过按法律程序,还可以申请再审。要尽可能的用法律保护自己。

由网友 冬日暖阳121 提供的答案:

我对法律程序不甚了解,当事人掏了16只小鸟贩卖了,既没有虐待也没有残杀吃了,判刑过重。

试问一下,将被判刑十年的贪官,哪个严重?二级保护动物,又不是珍稀保护动物,就算是,法律不应该这样没有温度吧?当然处罚可以,毕竟是保护动物。

一个考上大学的学生,十年大好时光,就这么在一念之差之下度过了,真的让人稀嘘不已。

由网友 儒雅白云dco 提供的答案:

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约束人民的目些行为,一个案例只是一个警示,其主要的目的还是以教育为本,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应该以教育为主,获刑入狱将毁了其大好前途,确实令人可惜,但是保护动物多样性,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将会更好的发展的发展方旅游产业,也是不可确少的环节,应在量刑上应该适度,达到警百之效足矣,这样才是智者之法。

由网友 铁岭雄关 提供的答案:

简单的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大学生捕获贩卖国家保护二级动物被判十年,当事人即将出狱,其父可能继续申述,该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国家为了保护濒临灭绝的珍惜野生动物,将非法猎捕珍惜野生动物或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列入《刑法》第341条,依法惩处。该案的罪犯闫某不但犯有非法猎捕珍惜国家珍惜濒临灭绝动物罪,同时还犯有《刑法》341条1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濒临灭绝的珍惜野生动物罪,理应从重处罚,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一审判决后闫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罪犯家属申述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驳回申诉。

感情代替不了法律,大学生是犯罪时的身份,不是从轻判决的法定条件。纵观这起案子定性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且经二审终审没有错判。如果还要申述,那就是自找没趣。

由网友 快乐小鱼Wa 提供的答案:

有些法律确实有点不近人情,有些害鸟、害兽得以泛滥成灾!再比如禁放鞭炮,禁烧草木,都有些不合世情。多年前年除夕放鞭炮,好热闹,好气派,年味足,人情味足。古代先人把《年》认为是害兽,国人齐放鞭炮,把害兽吓跑了,瘟疫没有了,世间太平了!

可如今过年冷冷清清,新冠病毒就来害人了!我认为:一切有害的东西都是怕火的,可现在连渣渣草草都不许烧,说是污染环境,殊不知渣渣草草腐烂产生的病菌和臭气,对环境的污染更大,这是事实。

法律法规要有,但不要一刀切,要有度!不要太僵硬!这是我不成熟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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