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网友 淮北日月升 提供的答案:
犯罪连坐到底应不应该?
实际上现在没有"连坐"之说,只不过在公务员、军人等一些重要岗位的入职上,有比较严格的政审,直系亲属有严重历史问题,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会进行一些限制。
类似的政审有没有必要?
笔者认为,对一些重要岗位人员的政审,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的意义:
第一、保证重要岗位人员的纯洁性。
以前有一句俗话,谓之"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这句话虽然不完全对,但是提示我们,家庭成员之间的一些事情是相互影响的。尤其是一些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要说犯罪者本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影响,是不现实的。例如某甲是盗窃惯犯,家里手机、皮包多的是,自行车、电动车从来不用花钱买,甚至家里的房子、汽车都是用赃款购买的,说这个犯罪分子的亲属不受犯罪分子不劳而获行为影响,不会有人相信。再如,前不久入狱的"种树市长",其孙子、孙女名下都有用贪腐赃款购买的海景别墅,显然这一家人都是其贪腐行为的受益者。
第二、对其子女政审限制,可以看成是加大犯罪成本的一种方式。刑事犯罪以后可能会影响直系后代的政审,已经深入人心,犯罪分子在犯罪的时候,就应当考虑到刑事犯罪有这样一种后果,对可能的刑事犯罪,显然有一种震慑作用。明知有这种后果而故意犯罪,导致其子女入职受限,可以说是咎由自取。
当然了,即便是刑事犯罪,也有故意与过失之分,有情节与后果的程度之分。笔者认为,对刑事犯罪分子的直系亲属入职政审限制,应当详细考察组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等多个维度,对青烟严重的故意犯罪,限制其直系亲属没什么问题,而对于一些过失犯罪,一些初犯偶犯,以及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犯罪,就不应当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一限了事。
由网友 phzslc 提供的答案:
犯罪连坐是奴隶制时代,封建社会下的产物。
犯罪连坐起源于西周,秦商鞅变法正式确立连坐,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互相监督,互相检举,若不检举,十家连坐。其后春秋时期成文于李悝的《法经》。一人犯罪,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尽皆受罚。
清末时期,法律思想发生明显变化,废除了连坐制。
连坐制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宗法等级制度下的法治思想,有力维护了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贵族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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