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之前公证过的房产和资产,由于被分配子孙时候不孝,在死前可否重新公证或立入遗嘱重新分配?

由网友 Super啄木鸟 提供的答案:

人生在把自己的孩子们,抚养成家立业以后,自己已经一天天变老的时候,做为一个老人家,儿孙满堂的晚年,把自己的房产和资产公正,给其中的子孙后代,大家都明白一个道理,老年人把房产和资产公正给,自己的后代的时候,就是想自己的晚年生活,得到子孙后代的照顾好自己。

而且,老人家公正的时候,肯定是要有接受遗产的,子孙后代应该对老人家,所尽哪些方面的义务,老人家把自己房产和资产,公正赠给子孙后代,子孙后代就必须履行,公正书中应该赡养和照顾,老人家晚年生活所有的事宜,如果?接受遗产的子孙后代,没有尽到照顾老人家,所有的职责?

-这时候,老人家有权利撤销,原来的公正书,我身边就有这样的情况,这个老奶奶把自己的所有财产,公正给儿子儿媳以后的时候,儿媳没有按公正书条款,照顾这个老奶奶,老奶奶无奈的时候,撤销原来的公正书,重新公证给老人家的另一个儿子儿媳。

所以,题主提出来这个话题,老人家完全可以,到原来的公证处,撤销原来的公证书,然后,按照老人家自己的想法,看看到底哪个?子孙后代特别孝顺,有了第一次教训,重新公证的时候,把细则必须写更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细则,假如,接受遗产的子孙后代,再出现上述情况,老人家有权利保护好自己,晚年生活的一切事宜。这就是我建议,祝老人家正确选择一个,能照顾你陪伴你安度晚年的,子孙后代。

由网友 一纸家书 提供的答案:

您好!

可以。

题主提到"老人之前公证过的……",推测大概率包括三种情况:

  • 第一种情况指的是公证遗嘱。例如,老人订立了公证遗嘱,指定由某子孙未来继承其遗产。
  • 第二种情况指的是经过公证的生前赠与。例如老人与某子孙签订赠与合同,并且进行了公证。
  • 第三种情况指的是对财产归属进行的公证。例如老人的财产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自行商定财产归属、签订协议,并且进行了公证。

以上三种情况中,第三种对题主的问题并无影响,这类情况不涉子孙的问题。

下面重点说一下前两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公证遗嘱。

遗嘱本身代表的是遗嘱人个人生前意愿,只有在发生继承(遗嘱人过世)之后方可生效。遗嘱人在世期间,可以随时重新订立。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当遗嘱内容与之前订立的遗嘱有冲突时,以最后一份合法遗嘱为准。

在《民法典》之前,若想订立新遗嘱,对于之前的公证遗嘱需要一个撤销动作,《民法典》之后已经不做要求。因此,老人若有改变分配的意向,重新订立一份即可,会"自动"把之前的遗嘱顶替掉。

第二类情况:赠与公证。

注意:这里指的赠与公证,是指老人与子孙达成一致,要把房子和资产在老人生前的时候赠与给子孙,即"生前赠与",而不是指的身后"遗赠"。

对于题主问题,我国《民法典》中有这样两条规定:

  • 第六百六十条中提及,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在赠与完成之前不得撤销(未经公证的、或不具备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则不存在此强制要求)。即一旦经过公证,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履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此赠与合同。但是——这种"不得撤销"指的是任意撤销。可以这样理解:赠与人在赠与完成之前,不能无理由的拒绝执行合同。
  • 但是,在第六百六十三条还规定了一类撤销权,称做"法定撤销"。当受赠人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义务,则赠与人可以在限期内撤销此赠与。

子孙不孝,要么是有扶养义务而不尽,要么是违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因此很可能会触发到老人可以法定撤销的情形。此种情况下,老人重新安排分配意思,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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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网友 老七35341 提供的答案:

老人所有财产,由谁享有继承权,以老人在世时,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前提是老人神志清醒,有自我表达能力,当然必须有与财产无关两人以上做证,有录音或影像资料。到公证处或公证机关派人办理相关公证手续认可。老人亡故后,公布遗嘱内容,所有财产,按其所定继承人享受。

七十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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